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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征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费

时间:2024/6/3 15:19:40    来源:沙县水务公司    【 字体:

代征污水处理费:

        依据沙价[2016]24号文,自2016年12月3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。

        1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.85元/吨,非居民用水为1.2元/吨。
        2、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征。征收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(含自备水源取水),该费用上缴财政。

代征垃圾处理费:

        依据沙政[2007]446号文,自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。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,其他按文件相关规定计征,由自来水公司代收。市民如有疑问请咨询县垃圾处理费征管中心,联系电话:5822420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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